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的工具和物品,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属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以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提取证据后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或者在查封、扣押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