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的工具和物品,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属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以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提取证据后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或者在查封、扣押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