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