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配备规范配置计量器具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