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制造、修理、安装、改造的计量器具未经依法检定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