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符号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