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计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予公布,对生产质量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的首批产品必须经计量行政部门抽样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对执法监督的检定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检定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