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定量包装商品,包装者必须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明商品的净含量,并注明生产厂家及厂址,否则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