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现场计量商品,经营者应当让顾客看清计量示值结果。顾客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显示,也可以经依法设立的公正计量器具复核。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