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商业贸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配备规范配置能满足商业、贸易及服务要求的计量器具,保证量值的准确。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无规定而又确实急需的,可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