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