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