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三个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