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