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