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者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