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