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选委会组成〕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