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