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村委会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