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推迟选举投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