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推迟选举投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