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四条有效〔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