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三条有效〔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