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