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省级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六月底前,依法完成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应当比上一级审计部门提前三十日完成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做出决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