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三)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对选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制订技术规程,执行技术标准,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鉴定;

(六)提供技术、信息和与之相关的物资服务;

(七)组织、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