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或者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