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第六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本条例有关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