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组织开展省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家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颁布后,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