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省际间、市际间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