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和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