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