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联系指导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座谈会、业务培训、案例交流等方式,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