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相符的,应当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