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可能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逐级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