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采用机械化作业方式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当科学、合理、安全、规范进行。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