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水平。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水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商州区、商洛高新区做好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防动员、行政审批、气象、电力、电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