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和建设工程施工期限合理确定。

排水许可证的变更、撤销、注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