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排水设施建设档案资料和排水设施应当同时移交。

未办理移交手续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