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城市建设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时应同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防涝专项规划、排水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依法设计、施工、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应当遵照国家相关排水规范,不得随意调整排水路径、管径。城市排水管网工程的地基处理、管道安装、闭水试验、沟槽回填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