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暴雨预警信号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应当提高暴雨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