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