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汉调二黄艺术资源状况的调查,做好相关史料、实物的搜集、整理、研究,发掘、抢救、保护和传承濒临失传的声腔、剧目、曲牌及相关技艺。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调二黄艺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汉调二黄艺术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汉调二黄艺术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