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汉调二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汉调二黄艺术的方言声腔、剧目剧本、传统表演艺术形式、音乐曲谱、舞台美术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乐器、道具、服饰等制作技艺;
(三)汉调二黄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历史技艺、活态传承等;
(四)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以及历史性建筑设施等;
(五)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