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规范统计范围、口径、标准,建立数据库,统计分析会展业发展相关数据。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会展活动统计数据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