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规范统计范围、口径、标准,建立数据库,统计分析会展业发展相关数据。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会展活动统计数据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