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市政和园林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海事机构以及沿岸城区人民政府,编制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邕江滨水区域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