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邕江滨水区域各项工作。

沿岸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邕江滨水区域建设、管理等工作。

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