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邕江滨水区域各项工作。沿岸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邕江滨水区域建设、管理等工作。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