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下水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