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村寨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村寨防火提升改造,改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村寨中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应当在木结构房屋相邻面的屋檐设置简易水灭火设施,保证初起灭火需求。
加强村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优先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推广应用先进阻燃材料,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木结构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