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外,村寨所在地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在村寨消防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防火技能,负责防火安全巡查,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

(二)建立健全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三)熟悉道路、水源等情况,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和器材;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

(五)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统计、处理投诉举报;

(七)按照要求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